法律依据
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》第二十九条: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,处二千元罚款,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处罚种类及幅度
罚款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
实施主体
“一般”情形实施主体为交警大队,“严重”情形实施主体为交警大队、交警支队
处罚标准
一般
1.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、校车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%以上不足100%的;
2.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、校车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%以上不足100%的。
处2000元罚款。
严重
1.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、校车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%以上不足100%,发生造成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;
2.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、校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%以上不足100%,发生造成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;
3.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超过规定时速50%以上不足100%的;
4.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%以上且载有危险物品或造成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。
处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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